注冊資本是指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等營業執照上有注冊資本額的企業來說的,你們申請工商登記的時候計劃的出資額,多少你自己定,申請時不需要往銀行存錢但是兩年之內必須交齊。實收資本就是你要履行你兩年出齊資金的承諾,要把資金存到銀行,通過銀行處資信證明或是通過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來證明的注冊資本確實應經存在銀行,已經到位。認繳資本指的是個人獨資企業在辦理工商登記的時候承諾要出資的額度,但實際上不需要通過銀行或是會計師事務所驗資,因為個人獨資企業的營業執照上沒有注冊資本。有注冊資本的以出資額對公司事務付有限責任,沒有注冊資本的對公司事務付無限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可以在工商局的企業年報中可以查看股東認繳資本和實繳資本。另外還是存在有些行業,規定是必須注冊資金一次全部實繳的。例如銀行,典當行,保險,貸款等。這是因為這些行業容易發生資金風險,需要能夠保證自身的實力。有了認繳制,注冊公司確實越來越容易了,但有多大的擔當才能干多大的事業。根據公司的業務情況以及個人承受風險能力,選擇合理注冊資本要結合自身的情況,才能更好的幫助公司發展。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三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是指登記機關只登記公司股東(發起人)認繳的出資總額(注冊資本),股東(發起人)實際繳納的出資額(實收資本)由公司股東自主約定并記載于公司章程。
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要求公司的注冊資本必須由股東(發起人)按規定期限實繳到位,并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驗資證明文件后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修改《公司法》的決定。這次修法進一步降低了公司設立門檻,減輕了投資者負擔,便利了公司準入,為推進公司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制保障。
第一,將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公司注冊資本實繳另有規定的外,取消了關于公司股東(發起人)應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出資,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出資的規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出資的規定。公司股東(發起人)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并記載于公司章程。
第二,放寬注冊資本登記條件。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外,取消了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不再限制股東(發起人)的貨幣出資比例。
第三,簡化登記事項和登記文件。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出資額、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時,不需要提交驗資報告。
注冊公司認繳制和實繳制的主要區別是性質不同、意義不同和類型不同。目前仍有27類行業暫不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而是繼續實行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

具體如下:
1.性質不同,認繳制不用再驗資,股東對所認繳的資本負法律責任;實繳制必須出資驗資,把資金凍結在開戶行,驗證資本金;
2.意義不同,認繳制方便了創業人員創業,先不用任何出資就可以注冊公司經營,實繳制必須出資驗資方可經營;
3.類型不同,認繳制的公司指一般的無重大風險類公司,實繳制公司涉及到財產安全類公司;
4.根據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的明確規定,目前仍有27類行業,暫不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而是繼續實行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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